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河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,簡稱河南省社科聯。英 文 譯 名:HenanProvincialSocialScience CirclesFederation,縮寫為 HNSSCF。
第二條 本會是河南省社會科學界學術性團體的聯合組織,是中共河南省委領導下的全省社會科學界的學術性人民團體,是省委、省政府聯系全省社會科學界的橋梁和紐帶,是各團體會員和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的業務管理部門,是促進全省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的重要力量。
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:團結和組織全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,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,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展觀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堅持為人民服務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、百家爭鳴的方針,堅持解放思想、實事求是、與時俱進、求真務實,不斷推動理論創新,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, 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,譜寫新時代中原更加出彩新篇章提供智力支持。
第四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:
(一)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展觀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,宣傳貫徹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;
(二)組織和推動團體會員為黨委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科學決策提供理論依據和對策建議,促進社科研究成果的轉化和應用,促進新型智庫建設,服務河南經濟社會發展;
(三)反映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,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;
(四)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,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的繁榮發展;
(五)貫徹落實 《河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》,開展哲學社會科學的宣傳和普及工作,提高人民群眾的哲學社會科學素質;
(六)履行對本會團體會員及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的業務管理、服務和監督職責,組織和推動各團體會員、重點聯系單位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,促進國內國際學術交流;
(七)推動和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術團體之間、理論工作部門與實際工作部門之間、社會科學界與自然科學界之間的聯 合與協作;
(八)建立社會科學評價、獎勵和人才培養機制,開展社會科學優秀專家、青年專家等評選活動;
(九)表彰社會科學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;
(十)完成省委、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。
第五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本會的全面領導,黨組在本會發揮領導核心作用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六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。凡依法成立并承認本會章程,申請加入本會的河南省省級社會科學學會、協會、研究會等組織和省轄市社科聯、省屬企事業單位社科聯,經批準,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。
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:
(一)根據本會宗旨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;
(二)會員代表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
(三)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,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;
(四)優先獲得和使用本會的有關資料和相關信息;
(五)優秀科研成果和優秀社科工作者可獲得本會獎勵;
(六)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,提出批評和建議;
(七)有退出本會的自由。
第八條 會員的義務:
(一)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開展活動,遵守本會章程,執行本會決議;
(二)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管理,完成本會布置的工作任務;
(三)積極開展和參加有關學術活動,努力提高學術活動的質量和水平;
(四)按時向本會報送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,提供有關學術信息和資料,推薦優秀科研成果;
(五)有關重大事項和重要活動應事先報告;
(六)繳納會費。
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,經本會主席團會議討論批準。
第十條 團體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或長期不開展活動,經本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,予以警告、限期整頓、 除名等處理。
第三章 組織機構
第十一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河南省社科聯代表大會。代表大會由各團體會員推選的代表及本會特邀代表組成,每五年召開一次。其主要職權是:
(一)審議和批準省社科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;
(二)討論和決定今后的工作方針和任務;
(三)修改和通過本會章程;
(四)選舉產生新的省社科聯委員會;
(五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二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由省社科聯委員會領導本會工作。省社科聯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,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,聽取主席團的工作報告,討論制定年度工作計劃,決定本會重要事務。委員實行替補制。委員在任期內的變更或增補,一般需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。特殊情況下,可采取通訊表決的辦法審議通過。
第十三條 省社科聯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、副主席若干人,由主席、副主席組成主席團。委員會閉會期間,由主席團行使其職權。主席團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可由主席臨時召集。
第十四條 本會設辦事機構。在主席團領導下,由主席團專職成員組成辦公會議,具體處理日常工作。主席團兼職成員屬社會職務,實行替補制,其原職級待遇不變。
第十五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,聘請顧問若干名。
第四章 經 費
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省財政撥款;
(二)會員繳納的會費;
(三)企業、團體、個人捐贈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,解釋權屬省社科聯委員會主席團。